新鄉市交通運輸局
關于依規撤銷宋明慶等47名出租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公告
根據《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<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>的決定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,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第三十九條規定,“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情形之一的,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從業資格證,并公告作廢:(二)有交通肇事犯罪、危險駕駛犯罪記錄,有吸毒記錄,有飲酒后駕駛記錄,有暴力犯罪記錄,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記錄”。宋明慶等47名出租車駕駛員(名單見附件)因扣滿12分和有酒駕醉駕行為,已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,符合《規定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撤銷情形。
為消除安全隱患,保障人民群眾出行安全,依據《規定》及相關法律法規,我局決定依法撤銷宋明慶等47名出租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證,并公告作廢。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,上述人員不得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。
如有異議,請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將書面佐證材料反饋至市交通運輸局城市客運管理科307房間,逾期未反饋將依法依規撤銷《出租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》,紙質版、電子版證件自動作廢。
特此公告。
2026年10月23日
新鄉市交通運輸局關于注銷代興豹等673名駕駛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公告
近期我局聯合公安交管部門對我市道路運輸駕駛員進行排查,經核查,代興豹等673名駕駛員(詳見附件)存在長期未換證等問題。根據《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》(交通運輸部令2026年第4號)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,“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件:
(一)持證人死亡的;
(二)持證人申請注銷的;
(三)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年齡超過63周歲的;
(四)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或者被吊銷的;
(五)超過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請換證的。凡被注銷的從業資格證件,應當由發證機關予以收回,公告作廢并登記歸檔;無法收回的,從業資格證件自行作廢”規定,代興豹等673名駕駛員已不符合道路運輸從業要求。
為保障道路運輸安全,加強行業安全生產管理,我局決定依法注銷代興豹等673名道路運輸駕駛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,紙質版、電子版證件自動作廢。
特此公告。
聯系電話:0373-3523356
|